好在好事多磨,不管学生承受了多大委屈压力,讲座最终顺利进行,学生挤满教室,受益匪浅,气氛非常和谐,没见有什么政治问题。
一份不说理或说理不透的裁判文书上网,势必给法院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如果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极有可能给国家造成预料不到的损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考虑,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不应上网公布。有人主张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上网的就不应上网。某基层法院针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一份调研数据显示,该院62%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价值,而61%的民众则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很有价值,24%的法官支持全部上网,55%的法官支持部分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上网,36%的民众支持全部上网,39%的民众支持部分裁判文书上网,83%的法官认为上网给法官增加很大的工作量。选择性上网是指有的法院只将质量好的优秀裁判文书上网,将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上网。怎么看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关于裁判文书上网中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如何平衡和处理的问题,是裁判文书上网的难题
在当下,裁判文书上网虽然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与裁判文书上网体现的司法民主价值相比,这些困难和问题都不应成为阻碍裁判文书上网的理由。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民主价值要求裁判文书上网不应采取选择性公开的方式,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裁判文书上网更不是简单地从否定选择性公开,就转化为绝对的全部公开。据《新华每日电讯》2003年12月5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显示,近年来,民告官出现逐年激增的现象。
这就有了为国家主事的首领的概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在于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在于为父尽义务。这里权利与义务的项数不对等,恰恰是正确的。可是,长期以来流行的观念认为政府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政府和政府公务员给公民办事是一种恩赐,公民要感恩戴德。
全国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这两种需要,都不是一两个人可以解决的。
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在现代法制观念之中,与公民是国家主人所对应的是公务员是公民的仆人,即公仆。这样做不仅保护了自己,同时也制止了渎职者继续为非作歹,侵犯更多人的权益。于是,在这两种需要的推动下,就形成了有组织的状态,有组织的状态后来便以国家的形式逐渐固定下来了。
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公仆也是人,虽然他们的职责是为公民服务,但其中某些人、某些时候也会渎职犯罪,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对立的陈腐观念是臣民与君主。风光无限的君主不愿意让手中的权力旁落他人,临死前把权力传给了儿子,儿子再传孙子,从而形成了权力的世袭。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三,政府和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为了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制观念中的公民与公仆关系,不妨进一步分析一下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职责。
显然,那是落后的、错误的观念。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民告官的案例日益上升。中国古代有位名叫孟轲的思想家对此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条文字较长,可以简括为公民的监督控告权,包括监督权与控告权两层意思。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
想进政府当官可以,想掌握权力可以,得凭选票,靠老百姓投票选举,靠人民代表投票选举。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
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不是破坏社会安定而恰恰是促进社会安定和进步、促进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现象。幸亏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剔除了上述荒谬,比较科学地表述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了可观的进步。
受害者如果逆来顺受,任人宰割,自甘放弃合法权利,那么不但法官对此无能为力,就是上帝也救不了他。纳税人的观念,是现代法制观念中的又一重要内容。
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让人尊重自己的最好办法恰恰就是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分散的个人,军事上很容易被外族人各个击破。官员,用现在的语言来称谓,就是公务员。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是主人,奴隶如同奴隶主拥有的土地,只是奴隶主的财产,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但是洪水来了,人怎么也跑不过水,而防洪的水利工程分散的个人根本无法实施。
一、公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公民与公仆的观念,是现代法制观念的重要内容。年收案从不足3万到超过10万大关,逐年激增的行政诉讼反映了什么?民告官中,民的撤诉率和败诉率逐年下降,相应地,官的败诉率则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这种下降和上升的变化反映了什么?实际上都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现代法制观念正逐步增强。
现代法制观念内容十分丰富,限于时间和篇幅,这里只谈以下五个方面,欢迎批评指正。我国历来崇尚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在现代社会中,必须搞清楚政府的财权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政府自身产生的,而是公民和企业通过纳税的形式赋予政府的。1975年的宪法,笑话虽有所收敛,但仍然是个大笑话。这既需要公民主动,也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全面配合。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问题是怎么给的,通过什么形式给的?比如说,一个人民解放军的团长,冒着枪林弹雨,出生入死打天下,1949年脱下军装,带着满身伤疮走进县政府当了县长,这是给权力的一种形式,叫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另一种是为了对抗天灾,即生存及经济上的需要。
第一,政府的权力是谁给的?过去毛泽东说过一句话: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群众给的。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
有人说,市长候选人不是由党委推荐的吗?是党来确定把政府的权力给谁嘛。实际上,按照现代法制观,人的权利是与生倶来的,也可以说是天赋的,是本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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